遍地开花!2020年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汇总!

   日期:2022-12-02     浏览:132     评论:0    
核心提示: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2020年可谓变革之年。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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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2020年可谓“变革之年”。
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年),现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2014.07

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16.05

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93号文件中主要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0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9号)

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19号文件主要指出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04

住建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发展行业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

2017.12

住建部印发《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5号)

进一步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2019.12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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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重点摘要:

一、设立我国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

二、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三、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四、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进入2020年,住建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形成了有力支持。

 

2020.05/1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年5月,住建部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20〕96号)。

2020.07

住建部印发《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0年,全国各省/市密集发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启动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2020年全国各省(市)密集发文,部分汇总如下:

 

1、《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吉林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5、《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

7、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8、湖北《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鄂建〔2016〕9号

9、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

11、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2、广州市《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监管标准的指引(试行)》

1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14、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

1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16、《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17、《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18、《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19、《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1、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22、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24、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25、辽宁省《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26、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27、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8、济南市《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9、杭州市《关于征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2021年伊始,已经先后发布了多项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文件,为2021年的建筑业发展奠定了基调。

 

1、浙江省《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

2、甘肃省《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3、湖北省《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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